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