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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对外滩观光隧道一并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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