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4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