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