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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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