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
1994/12/16
[1994]财税字第091号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发布
/
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更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