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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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