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