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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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