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