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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9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日期: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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