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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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