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