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