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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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