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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l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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