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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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