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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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