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允许按13%的扣税率调整其进项税额,调整的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可作为10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差额部份=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10%)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的时间,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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