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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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