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