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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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