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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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