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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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