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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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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7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反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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