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