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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财税[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
  

 

财税[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销售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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