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