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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请周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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