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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6日

市财税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供应本市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的销售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上海零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零售公司”)。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对各国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的在用车辆进行统计,并列明车牌明细填写“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的在用车辆统计表”给零售公司。若发生在用车辆增减变化,应及时通知零售公司。
  三、零售公司根据市政府外办提供的“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的在用车辆统计表”,对每辆车分别制作充值卡,并在每张充值卡背面填写领事馆名称和车牌号。
  四、各国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凭市政府外办印制的“领事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票凭证”并加盖领事馆公章向零售公司购买免税汽柴油。
  五、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实行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它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六、免税加油充值卡可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沪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应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七、零售公司销售给驻沪领馆及外交人员的免税汽柴油,应单独记账,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免税销售额,免税汽柴油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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