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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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