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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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