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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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