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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仍按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沪国税征(1999)33号)执行。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未出台前,本市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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