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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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