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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7]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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