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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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