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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0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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