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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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