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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和2007年9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并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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