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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0日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服务性质,经研究,从1997年1月1日起对该代办会务收入给予住宿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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