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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7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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