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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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