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