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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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