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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税务机关鉴定发票真伪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46号)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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