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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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