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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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