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8〕5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