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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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